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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 |
| 发布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08-5-29 14:08:21 点击数:73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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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定专业技术资格
一、对象和基本条件
凡在我区工作的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大、中专院校毕业生(党校学历除外),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,可按现从事专业初定专业技术资格(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)。
1、中专毕业,见习一年期满,可初定“员级”资格;
2、大专毕业,见习一年期满,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,可初定助师级资格;
3、大学本科毕业,见习一年期满,可初定助师级资格;
4、硕士学位获得者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,可初定中级资格;
5、博士学位获得者,可初定中级资格;
高校、科研、出版等系列,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;
计算机软件的初、中、高级资格,以及卫生、翻译等专业的中、初级资格通过国家考试取得。
二、基本程序及申报材料
1、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,完成继续教育公修课和相应的信息化素质培训,填写《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》,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,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职称部门办理;人事关系代管人员可直接到相应的区人才中心或职称代理机构办理。
2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3、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;
4、免冠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(资格证书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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